四川新筑路业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新筑路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民终1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新筑路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吕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云秀,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颖,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竟博,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国,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新筑路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9)川1602民初5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9)川1602民初59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新筑路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4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朱 军

审 判 员  谭 昀

审 判 员  张 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超超

书 记 员  张凌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