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民终1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新筑路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吕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云秀,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颖,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竟博,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国,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新筑路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9)川1602民初5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9)川1602民初59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新筑路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4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朱 军
审 判 员 谭 昀
审 判 员 张 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超超
书 记 员 张凌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