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清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华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清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1财保137号
申请人:成都华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南三环路五段1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清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1栋1单元8层813号。
法定代表人:宋祥万。
申请人成都华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华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240225.37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成都华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其名下招商银行成都火车南站支行帐户内存款在1240225.37元的范围内为此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华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人成都华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240225.37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四川清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240225.37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