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15923号
原告:四川清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1栋1单元8层813号。
法人代表人:宋祥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华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南三环路五段188号。
法人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四川清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华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清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清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