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1民初629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清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1栋1单元8层813号。
法定代表人:宋祥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华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南三环路五段1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被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四川清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华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后成都华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成都华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被告成都华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