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3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华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南三环路五段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若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男,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清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1栋1单元8层813号。
法定代表人:宋祥万。
上诉人成都华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清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1民初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华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华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晟翔
审判员 聂彪峰
审判员 罗 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