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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邛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川0183民初1871号 原告:四川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邛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邛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邛崃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邛崃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邛崃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59263.28元;2.判令邛崃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459263.28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邛崃某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9日,某某公司与邛崃某某公司签订《北大资源·颐和天宸电视、电话、网络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某公司承建邛崃某某公司发包的位于邛崃市××镇××街“北大资源·颐和天宸”工程的有线电视、网络、电信电话等施工,同时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资料后支付全部工程款。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依约完成了施工义务,2020年4月1日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5月经双方结算案涉项目工程总价为510292.48元,邛崃某某公司支付51029.2元,尚欠459263.28元至今未付。 邛崃某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29日,某某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邛崃某某公司签订《北大资源·颐和天宸电视、电话、网络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有线电视网络安装工程施工及信号接入服务;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乙方负责本工程的设计、安装、调试、验收,以及相关手续的办理;工程验收依据《HFC网络上行传输物理通道技术规范》和《有限电视网络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甲方在交房前两个月向乙方通报交房报验计划,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本项目工程竣工报告,甲方组织报验材料向广电申请验收工作,乙方协助并保证验收一次性通过;本合同为固定包干总价,合计510292.48元,最终结算以实际安装户数为准;自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款的10%;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邛崃广电以及邛崃电信验收合格报告且按甲方要求办理完工程结算且移交甲方全部资料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结算款项;本工程免费质量保修期限为2年(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正式移交小业主之日起算)。该合同同时就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2020年4月1日,四川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有线电视网络工程验收报告》称:“北大资源·颐和天宸”有线电视网络工程由某某公司组织实施施工,该项目于2020年3月完工,经现场检测,系统各项指标,工程施工质量符合国家的相关验收标准,系统工程质量检测、验收合格。2020年4月9日,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出具《FTTH通信建设工程验收报告》显示:“北大资源·颐和天宸”FTTH通信建设工程由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组织施工,该项目于2020年3月完工,经现场检测,系统工程质量检测、验收合格。《工程技术验收小组验收报告》、《北大资源·颐和天宸电视、电话、网络工程验收意见会签表》、《北大资源·颐和天宸电视、电话、网络工程移交表》显示:2020年4月1日,“北大资源·颐和天宸”电视、电话、网络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物业管理部门。 2021年5月,四川某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北大资源·颐和天宸电视、电话、网络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表》载明该工程审定结算金额为510292.48元。邛崃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在其中的《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确认书》中签章确认北大资源·颐和天宸电视、电话、网络工程确认金额为510292.48元。 另查明,某某公司具备案涉项目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某某公司自认收到邛崃某某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51029.2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某某公司出示的《北大资源·颐和天宸电视、电话、网络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技术验收小组验收报告》、《北大资源·颐和天宸电视、电话、网络工程验收意见会签表》、《北大资源·颐和天宸电视、电话、网络工程移交表》、《有线电视网络工程验收报告》、《北大资源·颐和天宸电视、电话、网络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表》等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某某公司与邛崃某某公司签订的《北大资源·颐和天宸电视、电话、网络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某某公司完成工程施工,案涉工程现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邛崃某某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经双方结算确认案涉工程结算款为510292.48元,现邛崃某某公司已经支付51029.2元,故对于某某公司主张邛崃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459263.2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邛崃某某公司未依约支付款项导致某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双方合同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邛崃广电以及邛崃电信验收合格报告且按甲方要求办理完工程结算且移交甲方全部资料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结算款项”,前述约定涉及最晚付款节点为“办理完工结算”,《北大资源·颐和天宸电视、电话、网络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表》载明出具时间为2021年5月,在某某公司并无证据证实双方结算确切时间的情况下,本院酌定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459263.28元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对于某某公司主张超出前述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邛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59263.2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459263.28元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24元,减半收取计4462元,由原告四川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6元、被告邛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