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执44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执行人:四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新鸿南路86号25幢2楼。
法定代表人:罗文明。
被执行人:罗文明,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川0116民初46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645183元,执行费28852元,均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资产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案外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绵阳西部冷都投资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债权,但因存在争议或尚未结算均不便执行。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其同时表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华斌
审判员 李建军
审判员 蒋 尧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