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沙兴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一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执443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执行人:四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新鸿南路86号25幢2楼。
法定代表人:罗文明。
被执行人:成都市广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五龙东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明。
被执行人:罗文明,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文明、成都市广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川0116民初46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412680元,执行费16527元,本次执行到位2155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资产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并扣划了罗文明银行存款21551元并已支付**;轮候查封了四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川A7××**号车辆一台;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罗文明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产一处;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绵阳西部冷都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款债权;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市广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第三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债权,但上述第三人均提出异议。现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其同时表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华斌
审判员  李建军
审判员  蒋 尧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