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沙兴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眉山市彭山沃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一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403执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眉山市彭山沃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观音镇曾家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6969889683。
法定代表人:冯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国栋,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四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新鸿南路86号25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0R5M。
法定代表人:罗文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眉山市彭山沃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眉山市彭山沃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1403执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谌 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