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沙兴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50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原审被告:四川一沙兴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新鸿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红,女,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一沙兴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6民初11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之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卫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松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