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执15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建,四川楚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新鸿南路86号25幢2楼。
法定代表人:罗文明。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21年8月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同年11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川A7××××车,该车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敏
审判员 且国治
审判员 范小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