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金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6619号
原告:**,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廷欢,四川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逸都路**。
法定代表人:何金苇,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金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 苇
人民陪审员  陈小蓉
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雍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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