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四川金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逸都路**>
法定代表人:何金苇。
原告成都顾地得亿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成都顾地得亿塑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法院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化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