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被告四川金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2民初361号
原告:杨广武,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告:四川金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何金苇,职务不详。
原告****被告四川金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杨广武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广武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9元,由原告杨广武负担。
审判员  钱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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