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8555号
原告: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
原告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