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7民初6596号
原告:***,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逸都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于2019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