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金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7民初6596号 原告:***,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逸都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于2019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