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7民初6620号
原告:***,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逸都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金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雍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