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金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7民初6619号 原告:***,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逸都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金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雍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