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丽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四川丽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603民初2434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长***二段26号。组织机构代码20510392-7。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丽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圣风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被告四川丽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