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洲程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洲程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泰合瑞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08民初2723号

原告:成都洲程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一路**********。

法定代表人:周兴凯,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中志,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泰合瑞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新鸿南路**。

法定代表人:曾成勇,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嫚,女,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成都洲程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程公司)与被告成都泰合瑞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洲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中志,被告泰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洲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泰合公司支付洲程公司工程款1,579,361.1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其中189,426.72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1,389,934.4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洲程公司就泰合公司中迪创世纪商业广场A区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在1,579,361.12元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3.泰合公司承担洲程公司在本案中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费等,其中一审律师代理费78,968元。

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31日洲程公司与泰合公司签订《中迪创世纪广场A区7层改造加固工程合同》,约定泰合公司作为发包方将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中迪创世纪商业广场A区”7层改造加固工程发包给洲程公司施工,暂定合同总价731,703元。2018年6月22日泰合公司与洲程公司签订《中迪创世纪广场A区改造加固工程合同》,约定中迪创世纪广场A区改造加固工程包括地下室全部、9#楼梯、8-25F整个区域加固、2-7F酒店区域加固、1-6商业区域新增井道加固、商业区域其他部分,暂定合同总价为6,803,925.7元。合同签订后,泰合公司与洲程公司签订《中迪创世纪广场A区改造加固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一致确认新增工程的单价均按照补充协议的附件《零星工程项目单价认定单》上的单价执行,新增工程暂定金额150万元,新增工程后本工程暂定总价款830万元,工程总价款以最终结算金额为准。双方并约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在乙方承揽工程经甲方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移交相关材料、检测报告、并完成结算办理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剩余5%的质保金在所有工程验收合格后的半年后支付。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和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合同签订后,洲程公司按照泰合公司的指示进场施工,并依约完工办理了竣工验收。工程已经分别于2019年9月25日、2019年10月30日和2020年1月12日办理完毕工程结算,泰合公司至今尚欠洲程公司工程款1,579,361.12元。洲程公司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泰合公司辩称,1.洲程公司诉请的工程款金额与事实不符,根据2020年4月8日的对账函应付款项是1,266,922.91元,另有349,277.77元质保金需等整个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满半年后再支付,目前项目还没有竣工。2.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自双方最后一次结算即2020年4月10日起算,对利息标准无异议。3.关于优先权,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洲程公司主张优先权应当在合理期间内行使,泰合公司认为其已超过了主张工程优先权的合理期间。4.对泰合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予以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31日,泰合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洲程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中迪创世纪广场A区7层改造加固工程合同》(以下简称《A区7层加固工程合同》),约定承揽内容为成都中迪创世纪广场A区7层改造加固工程,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全承包,本工程合同约定定价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暂定总价款为731,703.8元。2018年6月22日,双方签订《中迪•创世纪广场A区改造加固工程合同》(以下简称《A区加固工程合同》),约定承揽内容为中迪•创世纪A区改造加固工程,包括地下室全部、9#楼梯、8-25F整个区域加固、2-7F酒店区域加固、1-6F商业区域新增井道加固、商业区域其他部分,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全承包,本工程合同约定定价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暂定总价款为6,803,925.7元。《A区7层加固工程合同》、《A区加固工程合同》第十七条“工程款即进度款的支付约定”中均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及时间:乙方承揽工程经甲方相关单位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移交相关资料、检测报告,并完成结算办理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余5%的质保金在所有工程验收合格后的半年后支付。第二十四条“争议的解决”中均约定,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后双方又就新增施工项目即墙体拆除、恢复及抹灰工程签订了《中迪•创世纪广场A区改造加固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一致确认新增工程的单价均按照附件《零星工程项目单价认定单》上的单价执行,新增工程暂定金额150万元,新增工程后本工程暂定总价款830万元,工程实际总价款以最终结算金额为准。

前述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约定履行。案涉A区7层改造加固工程及A区改造加固工程分别于2019年5月24日和2019年8月16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确认案涉加固所属的整体项目尚未竣工验收。

2020年4月,双方对截止2020年4月8日的账目进行对账,确认案涉的A区7层改造加固工程及A区改造加固工程的结算总金额为6,985,555.51元,累计已付金额为5,369,354.83元,质保金(5%)为349,277.77元,应付未付金额(不含质保金)为1,266,922.91元。2020年4月10日,双方对案涉两项工程依据前述对账确认的结算金额办理了结算。洲程公司认可案涉项目尚未办理综合竣工验收,质保金退还的条件尚未成就。洲程公司同意按照双方的结算时间即2020年4月10日起算利息。

另查明,2020年12月22日,洲程公司因前述纠纷委托了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并为此支付律师费78,968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当事人身份信息、《中迪创世纪广场A区7层改造加固工程合同》、《中迪•创世纪广场A区改造加固工程合同》、建设工程结算书、对账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表、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印章使用申请单等。

本院认为,泰合公司与洲程公司签订的《A区7层加固工程合同》、《A区加固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洲程公司承包的改造加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并办理了结算,泰合公司应按约支付相应工程款。依据双方对账确认的情况以及洲程公司的庭审自认,其主张的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洲程公司可待条件成就后再行主张,本院据此确认应付工程款为1,266,922.91元。泰合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鉴于双方对于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及利率标准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针对洲程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洲程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实际支付律师费78,968元,且泰合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洲程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本案工程款支付的时间为双方结算的时间即2020年4月10日,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洲程公司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自工程款支付时间之日起六个月即2020年10月10日,而洲程公司向本院起诉的时间为2021年,已超过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期间,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依法不予支持。针对洲程公司主张按照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适用十八个月的行使期间,因洲程公司的优先权主张在该司法解释施行时已届满,其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效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泰合瑞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洲程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66,922.91元;

二、被告成都泰合瑞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洲程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前述工程款的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266,922.9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成都泰合瑞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洲程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8,968元;

四、驳回原告成都洲程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76元,由被告成都泰合瑞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符荣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