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8民初5540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4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成都洲程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145号1-1-1号。
法定代表人:周兴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与被告成都洲程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赵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石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