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新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乐山嘉美志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乐山新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02执恢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乐山嘉美志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筱兰,四川嘉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捷,四川嘉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乐山新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法定代表人:薛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乐山嘉美志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乐山新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乐山新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辆。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四川乐山新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大众汽车牌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
查封期限届满后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樊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