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新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润东工贸有限公司、四川乐山新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12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润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马家田攀枝花机电学院机加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周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泽金,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乐山新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新建街。

法定代表人:胡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相池,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112民初444号民事调解书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润东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乐山新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相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货款本金220,000.00元、利息186,710.41元、延迟履行金16,247.00元,本院应当执行的申请费为执行费6,24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情况、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了查询,并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四川乐山新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相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蛟

审判员 陈 革

审判员 王利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