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102执192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川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云,四川海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艳萍,四川海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乐山新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法定代表人:胡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从大,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四川川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川11民终4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四川乐山新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退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100万元和支付工程款3056529.90元,并负担一审诉讼费用44450元。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四川乐山新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代申请执行人四川川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夏玉洪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90万元、于2020年10月30日代支付所欠漆东借款30万元及利息14.96万元。但,申请执行人四川川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两笔利息有异议,只同意上述两笔代付本金在本案中品迭工程款。
本案品迭后,执行人四川乐山新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应退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100万元和支付工程款1156529.90元。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四川乐山新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银行存款、房地产、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予以惩戒。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荫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施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