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新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乐山春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乐山新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102执1901号
申请执行人:***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
法定代表人:石均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正东,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学刚,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乐山新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法定代表人:薛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从大,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证人:四川兆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袁章洪,总经理。
保证人:袁章洪,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江口镇。
申请执行人***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102民初50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四川乐山新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尚未履行的货款2228361.81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883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乐山新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40.69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余款5790.69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四川乐山新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2月21日,保证人四川兆基置业有限公司、袁章洪向申请执行人***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货款2228361.81元及2020年12月21日前的利息1176411.54元、之后的利息(按未付货款年利率24%计算)连带责任担保。2020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暂缓执行,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荫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施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