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532执3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平乡县,
被执行人:四川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街5号附2号12幢2楼2号,组织机构代码91510000551019162D。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泰祥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7月11日向四川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484149.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霍胜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