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532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平乡县,
被执行人:四川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街5号附2号12幢2楼2号,组织机构代码91510000551019162D。
法定代表人:胡德益,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泰祥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四川泰祥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4149.8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霍胜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