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外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异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725执异25号
异议人(案外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德益。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原案申请执行人:李国权,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
原案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土溪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权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2021年3月31日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是合法处分自己权利,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张 渊
审判员 蒋为民
审判员 熊可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马豪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