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何光才、四川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22民初2062号
原告:***,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令,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光才,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四川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单元16层16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3465190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4662568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何光才、四川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