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7民初8194号

原告:四川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

法定代表人:杜良琛,德隆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6年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邦皞,四川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97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克,四川明炬(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涛,简阳市贾家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德隆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由审判员陈克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华平、被告**及委托代理人胡邦皞、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克、李忠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隆公司诉称,原告在承建简阳的扶贫工程后,自行进行修建。在处理收尾工程时,将案涉项目的墙面工程的劳务分包给***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自行联系**前往工地从事相关工作。**与原告之间自始没有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和约定,而是与***之间构成劳务关系。综上,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被告**辩称,被告是经***介绍前往德隆公司工作,且在原告的管理下从事施工,故原被告双方已经成立劳动关系。

第三人***陈述称,原告在承建案涉项目后,第三人仅仅是介绍**前往工地工作,故双方的争议与***无关。

经审理查明:德隆公司在承建本市高新区福田乡石圣村政府扶贫工程后,将该工程的内外墙面部分的劳务转包给***进行施工。***在承接工程后,邀约**前往从事涂料工作,并约定**的劳动报酬为220元/天。2020年,**向本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在作出成武劳人仲字(2020)第310号仲裁裁决书后,德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身份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微信聊天记录、仲裁庭审笔录、仲裁裁决、当事人的陈述记录等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所不同。劳动关系的特征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格从属性,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内部成员的身份进行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全面管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的是劳动过程,并不单纯强调劳动成果。相较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最大特征在于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就本案而言,德隆公司将案涉工程的内外墙工程分包给***进行施工,而**系***自行招聘的人员,**的劳动报酬也系***发放。德隆公司将其内外墙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及用工资格的***,其未实际从事施工工作,也未招用**,故德隆公司与**之间并不具有形成劳动关系的合意,**也未接受德隆公司的管理,其劳动报酬也不由德隆公司支付,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三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四川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克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胡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