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2民初2093号

原告:***,男,生于1967年7月2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令,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3年6月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四川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单元16层16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3465190T。

法定代表人:杜良琛,公司经理。

被告: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4662568H。

法定代表人:蔡贵元,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建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石恩婧

书 记 员 傅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