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凯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7民初10140号之一
原告:***,女,1995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凯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06676912XP。
法定代表人:李勇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思意,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56427333G。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文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合化路3号B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310D9E。
法定代表人:杨俊。
原告***与被告遂宁市凯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文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遂宁市凯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文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遂宁市凯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文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张 霜
人民陪审员  杨莲英
人民陪审员  张 炼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小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