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903执2407号
本院在执行重庆蜀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与四川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下达了限制消费令。申请人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剑
审判员 陈 晓
审判员 陈艳梅
书记员 古雪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