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03执异55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1年11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代理人:赵扬,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生于1979年10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申请人:**,男,生于1969年4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申请人:曹册,男,生于1992年8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申请人:张建华,男,生于1972年9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申请人:田福英,女,生于1972年2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执行人:四川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南河西安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MA62517T1G。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56427333G。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腾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2栋23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4954971W。
法定代表人:张珊珊,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四川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腾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曹册、张建华、田福英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9日以与被执行人四川腾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该案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经合议庭评议,准许异议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娟
审判员 李素华审判员邓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   凌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