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824执1154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7年12月15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执行人四川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站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2年9月15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824民终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四川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4293.30元,诉讼费一、二审4428元。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除此外未找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川0824民终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邵雄
审判员向剑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