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向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向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民初20134号
原告:四川向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南灯巷2号5幢9号。
法定代表人:彭术全,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杨,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宏,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路139号8栋2层2号。
法定代表人:隆元刚。
原告四川向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595240元限额范围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此诉讼保全提供书面保函(保单号:6102701046020180001279)。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限额595240元限额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旭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炼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