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向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向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民初20134号之一
原告:四川向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南灯巷2号5幢9号。
法定代表人:彭术全,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宏,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杨,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路139号8栋2层2号。
法定代表人:隆元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向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向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向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向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76元,由原告四川向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
审判员 林 旭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炼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