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民初419号之三
原告:四川向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金桥镇茂生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彭术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宏,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杨,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火车南站管理区铜铃社区铜铃西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赵应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滨,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冷建元,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向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冷建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向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向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20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四川向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万 敏
书 记 员 陈芮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