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向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向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邦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421执恢5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向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南灯巷2号5幢9号。
法定代表人彭术全,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5年11月18日,汉族,居民,住彭州市。
被执行人成都市邦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彭州市天彭镇二龙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尹建华,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6)川1421民初1766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7年3月21日首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同年9月2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10月20日本案恢复执行。立案执行期间***自动给付了申请执行人4万元。恢复执行后,本院将***与其妻唐燕共有的位于彭州市天彭镇三圣南路46号6栋1单元25楼2504号的住房一套予以拍卖,拍卖价款834300元。在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262543.80元、支付共有人唐燕285878.10元、扣除受理费17800元、执行费4100元、评估费11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实际收取252978.10元。现双方就剩余未付金额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6)川1421民初17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国清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石梦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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