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邻水县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6民终2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邻水县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
法定代表人:应建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铖,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负责人:罗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林,男,生于1973年9月25日,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上诉人邻水县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邻水县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邻水县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邻水县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邻水县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绍刚
审判员  蒋 丽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周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