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精齿机械有限公司

银川精齿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市跃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06民初13279号
原告:银川精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王森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荣,女,汉族,1983年11月18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东莞市跃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崔雪萍,该公司经理。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9月8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银川精齿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精齿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凤  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