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独山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124财保62号

申请人:浙江独山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东路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564409514H。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松阳新天地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松阳县西屏街道万通大道181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申请人浙江独山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松阳新天地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松阳新天地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松阳新天地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自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效力消灭。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洪雪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