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豪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四川豪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02民初7281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健,广元市利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四川豪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政府路67号。
被告:***,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被告:母金寿,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豪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母金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廖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许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