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环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三环建设有限公司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802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四川三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福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5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三环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三环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孙政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