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环建设有限公司

广元市龙德预拌砂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三环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执恢77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预拌砂浆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三环建设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福成,执行董事。
广元市**预拌砂浆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三环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三环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三环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05.8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祝继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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