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三环建设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福成,执行董事。
***与四川三环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三环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三环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祝继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 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