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环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四川三环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三环建设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福成,执行董事。

***与四川三环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三环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三环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祝继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 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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