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金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7民初3962号
申请人:烟台金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珠玑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726203886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588号揽胜公馆6号楼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MA3RB5K75G
负责人:王成远。
被申请人:浙联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路10号4栋1**1层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Q1NL2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烟台金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浙联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阳市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67182.58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浙联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浙联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7182.5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保全期限内银行存款不得支取、转账;动产、不动产不得转移、买卖、转让、毁损等。需延长保全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1856元,由申请人烟台金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