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执保57号
申请人: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朗***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0月10日出生。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6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出具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ANAC535Z0121Q000××××)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22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成利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柯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