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349号
原告: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朗***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69年10月10日生。
被告:**,男,汉族,1974年6月6日生。
原告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5元,减半收取计2052.5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3672.5元,由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成利群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柯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