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联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闽辉申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601财保33号 申请人:贵州闽辉申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阳大道南段中医研究所旁天然居花园B组团B3栋3**5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H2FJC4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3栋3**8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Q1NL2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大十字街道迎宾大道10号丰球尚品1-8栋-1层-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MAAK6X9Q6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贵州闽辉申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六支行,账号:5105××××1829)与被申请人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市新城东路支行,账号:1330××××6434)进行冻结,申请人贵州闽辉申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对被申请人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六支行,账号:5105××××1829),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市新城东路支行,账号:1330××××6434),期限为一年。 以上保全金额为42303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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